在汽车事故后获得赔偿的人可以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差额的权利转让给专业公司,前提是国家法律允许这样做,欧洲联盟法院作出了这一裁决。该裁决涉及波兰的一起案件,几位汽车受损者认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额未能完全覆盖他们的物质损失。
简而言之
欧洲法院裁定,关于强制汽车保险的欧洲指令并不禁止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专业公司。
该案件来自波兰,受害者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差额的权利出售给专业人士。
法院表示,购买债权的公司并不是指令中所说的“受害者”。
该指令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诉讼权,但并不规范债权的转让。
国家法院仍然是适用国家法律以确定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购买公司的诉讼权的机构。
该案件源于波兰的多起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所有者从对事故负责的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但认为所获得的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他们与专门从事债权购买和追索的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通过这些合同,这些公司获得了向保险公司要求已支付赔偿与全面修复或完全损失的估计价值之间差额的权利。作为交换,受害者从购买债权的公司获得了一笔款项。
这些公司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和利益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这些诉讼提出异议,声称最初支付的赔偿已完全覆盖损失。他们质疑这些公司的诉讼权,甚至提出了受害者为转让所支付的金额与随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的金额之间的不成比例。
波兰的格丁尼亚法院请求法院澄清2009/103号指令是否反对这种债权转让。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该欧洲指令旨在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并确保存在强制性的汽车责任保险。
法院回应称,欧盟法律并不禁止这种类型的债权转让。关于强制汽车保险的指令并不规范向第三方转让赔偿债权,也不规范购买这些债权以在国家法院要求支付的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法官们区分了遭受损失的人和购买债权的公司。事故的受害者是因车辆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而有权获得赔偿的人。购买债权的公司获得的权利并不是直接来自事故,而是来自与受害者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
因此,法院表示,购买赔偿债权的专业人士不能被视为2009/103号指令意义上的“受害者”。他们的权利并不是源于适用于事故的民事责任规则,而是源于受害者转让债权的合同。
这一结论对指令规定的直接诉讼权产生了影响。该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受害者有权直接对事故责任人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然而,法院表示,这一规定是针对事故的受害者,而不是随后购买其债权的公司。
该裁决并不使回收公司的诉讼无效。法院表示,由于指令并不规范债权的转让,成员国可以有国家规则允许这些权利的转让,以及购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的可能性。
在波兰案件中,国家法院指出,根据波兰法律和国家判例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害的债权并不是严格个人的,可以被转让。法院并未决定波兰诉讼中合同的具体有效性,而是对欧洲法律的解释。
2009/103号指令规定,成员国有义务确保车辆的民事责任由保险覆盖。它还旨在确保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欧盟内获得可比的待遇,无论事故发生在哪里。具体的赔偿水平和民事责任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由国家法律决定。
法院提醒,指令并未协调所有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规则。成员国仍然可以自由决定应赔偿哪些损失、赔偿权的范围以及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前提是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对于受害者而言,该裁决确认欧洲法律并不阻止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剩余的债权出售给专业公司。这种转让可以为受害者带来快速的付款,但也可能意味着公司以低于其随后在法院要求的金额的价格购买债权。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该裁决保持了对购买公司在国家法院要求的金额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他们可以主张最初支付的赔偿已覆盖损失,或者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提出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国家法律理由。
对于专门从事债权回收的公司而言,该决定确认强制汽车保险指令并未将其排除在国家机制之外,允许他们接收债权并在法院进行价值化。他们的诉讼权并不是源于事故受害者的身份,而是源于允许转让的国家法律和与受害者签订的合同。
CJUE的裁决将案件留给波兰法院处理。国家法院必须根据法院给出的解释解决争议,而同样的解释对面临类似问题的其他国家法院具有约束力。
该裁决于2026年6月25日在C-277/25号案件中作出,案件名称为Helpfind Funding and Others。该案件涉及对2009/103号指令关于汽车民事责任保险的解释及对车辆的保险义务。该请求由波兰格丁尼亚地区法院提出,涉及购买赔偿债权的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