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中在线购买机票的乘客,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在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有关行李遗失的争议。欧盟法院(CJUE)在一起针对Vueling Airlines的案件中裁定,乘客住所并不会因此成为通过其订立合同的承运人的营业所在地。欧洲规则要求,对于判决所涉及的国内航班,也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管辖权标准。
简而言之
欧盟法院排除了这样的观点:在家中进行在线购买会使乘客住所成为承运人的营业所在地。法院管辖权必须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确定。
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形:航班、乘客住所和欧盟航空公司的总部均位于同一成员国。欧洲规范将有关管辖法院的规则扩展适用于这种国内运输。
行李运输是乘客旅行的附随服务。在机场单独购买该服务,不会改变用于适用营业所在地标准的合同。
该判决回答了西班牙法院在一起针对Vueling的争议中提出的问题。判决并未确定乘客是否应获得赔偿,也未确定其可能获得的金额。
C-876/24号案件源于一名乘客的旅行经历:她于2023年11月,在位于Fuenlabrada的住所通过e-Dreams平台购买了一张Vueling机票,乘坐马德里–巴塞罗那航班。在马德里机场,她另行订立了行李运输合同。行李在该航线上遗失,乘客遂向Fuenlabrada所在地法院,即其住所地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西班牙法官首先需要确定哪些规则决定其管辖权。尽管乘客继续从巴塞罗那前往罗马,但案卷中没有足够信息将涉案运输认定为国际运输。因此,法院审理的是一段连接两个西班牙机场的航班,乘客居住在西班牙,航空公司也设立于同一国家。如果《蒙特利尔公约》的规范不适用,西班牙程序法将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住所地法院。
然而,卢森堡法院裁定,经2002年修订的第2027/97号条例,将有关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则,以及确定管辖法院的规范,一并扩展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在所分析的情形中,并不需要存在国际因素即可适用这些规则。其理由在于,无论航班属于国内还是国际运输,欧盟航空承运人均应适用统一制度。
公约为原告提供了四项标准,使其可以在缔约国领土内选择法院。这些标准涉及承运人的住所、其主要营业地、订立合同所通过的营业所在地,或目的地。使用家中的电脑购买机票,并不会将乘客住所增加为这一清单中的一项。若满足公约规定的其他标准,该地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但不能仅凭在线购买这一事实确定管辖权。
西班牙法院曾主张,在线销售的商业优势可能足以证明,允许在靠近乘客住所的法院起诉航空公司是合理的。欧盟法院回应称,消费者保护必须与乘客和承运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相协调。法院认为,互联网报价的可访问性不能迫使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的法院进行抗辩,包括其没有实体存在且与相关运输没有联系的地点。
公约另行规定了一个与乘客主要且永久住所相关的标准,用于处理因死亡或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该标准同样要求承运人在相关国家开展活动等条件。法院强调,这一例外不适用于行李遗失,也不能通过对在线销售的解释将其扩展适用于此类争议。
在马德里机场单独购买行李服务,也不会改变适用营业所在地标准时所依据的合同。欧盟法院认为,行李运输是乘客运输的附随服务,因此仍应以个人旅行合同为相关合同。该解释允许基于这一标准,为涉及乘客和行李的损害指定同一法院,即使这些服务是在不同地点购买的。
这三个答复遵循了总检察长Dean Spielmann在2026年2月26日意见书中提出的解决方案。他还进一步探讨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对于在线合同,航空公司正式办理乘客和行李登记手续的机场,可以被视为相关营业所在地。该判决并未确认这一补充解释,也未自动认定出发机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该争议必须根据欧盟法院作出的解释在西班牙解决。先行裁决并未批准或驳回乘客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未确定赔偿金额。它明确了适用于遗失行李请求的管辖权规则,但不取代国家法院对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