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食品包装的相似性造成不可忽略的混淆风险时,当局可以采取干预措施,欧盟法院(CJUE)在一宗涉及九种于瑞典销售的液体洗衣洗涤剂产品的案件中指出。评估还必须考虑儿童、易受伤害人员以及产品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可拆卸封条或警告并不会自动消除包装外观造成的风险。
如果被归类为危险品的洗涤剂包装与食品包装相似,并造成不可忽略的混淆风险,国家主管机关可以禁止其销售,而无需证明已有消费者受到误导。欧盟法院于11月5日作出的判决在Orkla Care案中澄清了这一规则,指出保护范围必须包括儿童和易受伤害人员,并持续涵盖产品的使用期间。
简要概括
1. 如果与食品包装的相似性造成不可忽略的混淆风险,当局可以禁止销售危险化学产品,而无需证明此前已有具体案例。评估应根据整体印象逐案进行。
2. 如果封条在首次使用时即被撕开,且无法在包装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保持完整,则不能将其视为消除混淆的决定性因素。要求不得吞食内容物的警告也未必能中和视觉效果。
3. 评估还涉及那些可能在购买后使用该产品的人。对于儿童或感知能力存在困难的人员,必须考虑其阅读标签或识别容器的能力。
4. 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国市场上的习惯和消费者熟悉的产品来评估风险。无需证明同一包装会误导其销售所在的所有其他国家的消费者。
5. 该规则适用于被归类为危险品的产品,不论危险类别为何;风险无需仅涉及吞咽。瑞典法院仍负责解决涉及这九种产品的争议。
2026年11月5日就C-395/25案作出的判决,解释了有关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欧洲规则,即所谓的CLP条例。第35条第(2)款禁止向公众供应的含有危险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采用类似食品包装的外观,只要这种相似性可能误导消费者。请求解释欧盟法律的瑞典法院将负责解决具体争议。
该案源于瑞典公司Orkla Care销售的液体洗衣洗涤剂。这些产品装在彩色、细长的纸板盒中,盒顶折叠,并在一侧设有螺旋式盖子。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kalieinspektionen决定禁止将九种采用此类包装的产品投放市场。该主管机关认为,纸盒的形状和外观,加上颜色、标签以及产品为纯素产品的标示,可能使洗涤剂被误认为食品。
审理公司申诉的纳卡法院同样认为,这些包装可能被误认为牛奶、酸奶、果汁或其他液体食品的包装,并可能引起儿童的好奇心。Orkla向设在斯德哥尔摩的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的土地和环境争议庭就条例的适用向欧盟法院提出了问题。
公司否认其包装与食品包装相似。根据判决中记载的论点,纸盒展示的是纺织品,带有液体不可吞食的警告,并配有在首次使用前封住开口的标签。Orkla还主张,选择纸板是出于环保考虑。因此,争议还涉及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消除容器形状和外观所造成的印象。
法院的答复从包装的整体形象出发。主管机关必须分析消费者可能感知到的所有特征:形状、尺寸、容量、设计、颜色、标签、材料、质地和气味。有时,多种因素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应逐案进行,考察危险产品的包装是否可能被错误地识别为食品包装。
要认定不符合要求,并不需要误导风险很高。只要该风险并非微不足道,并且能够通过分析包装的客观特征加以确定即可。此前发生的混淆案例可以作为迹象,但主管机关没有义务提供该案例。同理,无法证明存在此类案例,并不意味着风险不存在。
法院还解释了为什么可拆卸封条不会自动解决问题。洗涤剂会被反复使用,包装打开后仍会留在住所内。条例所追求的保护既涉及购买者,也涉及整个产品使用寿命期间的其他潜在使用者。覆盖盖子、并在首次使用时被移除的标签,不能被视为具有决定性区别作用的因素,因为它无法在包装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保持完整。不得吞食内容物的警告是对容器外观要求的补充,并不一定能中和其即时的视觉冲击。
这种保护并不局限于被视为具备充分信息、谨慎且审慎的普通消费者。保护范围还包括儿童和可能难以感知或评估包装的易受伤害人员。法院要求考虑其获取标签信息以及识别产品方面的限制。对于某些人员而言,通过触摸感知的形状和质地,或气味,可能更为重要;对于儿童,主管机关必须审查容器外观是否暗示该产品可以食用,例如暗示其为饮料。
比较应以本国市场上实际接触该产品的公众为参照。瑞典主管机关可以考虑瑞典消费者熟悉的食品包装,而无需核查同一外观在产品销售的其他国家是否也具有误导性。法院认为,这种做法符合内部市场的共同规则:法律评估标准相同,即使消费者熟悉的产品以及他们的认知可能因国家而异。
判决的另一部分涉及危险的性质。争议中的洗涤剂被归类为可能造成可逆性眼部刺激的物质或混合物。Orkla曾主张,如果被吞食,这些产品并不危险。然而,法院指出,该公司承认其中含有可能导致短暂恶心和呕吐的表面活性剂;因此,判决并未认定这些产品被吞食时是无害的。
无论如何,一旦产品被归类为危险品,具体危险类别或接触方式对于适用有关误导性包装的要求并不具有决定性。法院认为,该规则旨在防止因与食品混淆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危险接触,包括对眼睛造成的影响。关于相似性和误导风险的标准,无论危险性质如何,均以同样方式适用。
将这些标准适用于Orkla包装的工作由主管机关和国家法院负责。欧盟法院的判决并未确定针对这九种产品的国内禁令自何日起适用:纳卡法院将禁令的效力确定为其判决最终确定后三个月,而公司已提起上诉。现在必须依据欧洲层面的解释解决瑞典争议;该解释要求即使产品已经进入消费者住所,也要评估混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