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已为受《工业排放和畜牧业排放指令》涵盖的养猪场和家禽场采纳共同规则。这些要求主要针对氨以及排泄的氮和磷数量,并将根据农场规模,在2030年至2032年间分阶段开始实施。
超过欧洲法规规定门槛的养猪场和家禽场,必须遵守一套新的共同污染减排规则。该规则由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0月8日采纳。最早的义务将于2030年适用于最大的养殖场,而那些虽较小但仍属于该指令适用范围的农场,则须在2032年前完成调整。
简而言之
1.新规针对的是受《工业排放和畜牧业排放指令》涵盖的养猪场和家禽场,而不是欧盟所有农场。
2.规则规定了氨排放以及排泄的氮和磷数量方面的要求,并涵盖饲喂、畜舍和粪污管理等环节。
3.至少拥有600个牲畜单位的农场最迟须在2030年10月8日前完成合规,至少拥有400个牲畜单位的农场须在2031年前完成,其他属于该指令适用范围的农场则须在2032年前完成。
4.委员会估计,该指令涵盖欧盟约30%的养猪场和家禽场;中小型农场约占70%,仍不受这些新义务约束。
5.成员国可以采用简化的农场登记制度,以代替适用于工业设施的单独许可制度。
委员会通过的决定规定了所谓的统一运行条件(UCOL),成员国必须将其应用于属于《工业排放和畜牧业排放指令》适用范围的农场。该制度不同于适用于大型工业设施的完整制度,旨在将减排与针对畜牧业经营者的适度行政要求结合起来。例如,委员会允许成员国使用农场登记制度,而不是完整的单独许可制度。
纳入标准并非单纯的动物数量,而是以牲畜单位(LSU)表示的容量。牲畜单位是一种标准化单位,用于比较不同类别的动物。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至少拥有350个LSU的养猪场、仅饲养至少300个LSU产蛋鸡的农场、拥有至少280个LSU其他类别家禽的农场,以及至少拥有380个LSU的混合养猪和养禽农场。一个农场可能因符合其中多个标准而属于该指令的适用范围。
委员会估计,约有38,500个养猪场和家禽场受到修订后指令的涵盖。低于门槛的中小型养猪场和家禽场约占欧盟此类经营场所总数的70%,不受新要求约束。因此,对罗马尼亚而言,影响取决于每个经营场所的规模和结构,新规不应被解读为适用于所有家庭农场或所有商业农场的义务。
规则涵盖农场内影响排放的整个活动链条:动物营养管理、饲料制备、畜舍、粪污收集和储存、粪污处理及其在土地上的施用,以及死畜储存。对于这些活动,决定规定了旨在减少污染的技术和绩效水平,但并不要求农场采用单一技术。如果国家主管部门根据科学依据确认其他解决方案至少能为环境和健康提供同等程度的保护,农场主也可以使用这些方案。
其中一个核心部分是减少从动物畜舍释放到空气中的氨。该决定规定了最高限值;或者,如果成员国选择这一方式,也允许采用相对于参考系统实现最低减排量的制度。决定还规定了排泄氮和磷总量的绩效限值。这些物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过量氮会造成空气、水和土壤污染,而氨排放还与细颗粒物的形成有关,后者会危害健康。
时间表根据农场容量而有所不同。属于该指令适用范围且至少拥有600个LSU的经营场所,必须在2026年10月8日起四年内、即最迟于2030年10月8日实施统一运行条件。至少拥有400个LSU的经营场所期限为五年,即截至2031年10月8日。附件涵盖的所有其他经营场所期限为六年,即截至2032年10月8日。这一过渡期旨在让农场调整投资和工作实践。
这些新条件源自2024年通过的《工业排放指令》修订。该修订扩大并重构了针对密集型养猪和养禽业的制度,但为畜牧业建立了一个比传统工业设施适用制度更为简化的体系。修订后的指令于2024年8月4日生效,成员国须在2026年7月1日前完成相关修改在国内法律中的转化。
委员会还于2025年12月单独提出了进一步简化工业和畜牧业排放法规的方案。10月8日通过这些规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提出的修改都会自动成为法律。委员会表示,如果立法简化的最终文本修改相关要求,现行运行条件也必须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