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最终通过了改革相关规则的方案,这些规则协调在多个欧洲国家工作或居住人员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在欧洲议会于夏季投票后,立法阶段宣告结束。
简而言之
理事会最终批准了更新欧盟社会保障体系协调机制的条例。
前往另一国家寻找工作的人,可以继续领取原所在国发放的失业救济金六个月,在特定条件下还可申请延长。
如果一名劳动者在另一成员国连续工作至少22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则可领取最后工作所在国发放的失业救济金。
这些规则明确了派驻劳动者以及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并更加准确地区分了某些家庭福利和长期护理福利。
该改革不会建立统一的欧洲社会保障体系。成员国继续决定提供哪些福利以及适用何种条件,而欧盟规则则规定在跨境情形下如何协调这些体系。
最明显的变化之一涉及失业救济金。领取这项福利的人前往另一个欧洲国家寻找工作后,可以继续从其出发的国家领取六个月。主管机构可以允许将期限延长至失业救济金权利终止之日。
这些规则还更加明确地规定,当某人在另一国家工作过时,应由哪个国家支付福利。在另一成员国连续工作至少22周的劳动者,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最后工作所在国的失业救济金。这一变化旨在减少这样的情况:某人在另一国家工作了相当长时间后,财政责任却迅速转移回其原籍国。
对于派驻劳动者,这项改革旨在明确继续适用其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原则上,原所在国的主管部门必须在劳动者开始在另一成员国工作之前获悉相关情况。不过,条例针对某些职业出差以及极短期活动引入了例外,即在30天期间内最多连续工作三天。该例外不适用于建筑业。
对于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工作的人,新规则试图使适用法律的确定更加可预见。规则特别明确了识别雇主总部或活动开展地点的标准;当主管部门必须决定社会缴费应缴入哪个体系时,这一点十分重要。
改革还明确了某些家庭福利类别之间的区别。规则更加明确地区分了这样一类现金支付:当父母为抚养子女而减少或中断工作时,该支付用于替代其损失的收入;同时也将其与其他家庭福利区分开来。其目的是避免体系协调导致父母因减少工作时间照顾子女而遭受经济不利的情况。
另一个章节涉及不从事经济活动的流动公民。条例反映了相关判例法,并明确了他们在另一成员国获得某些社会福利的情形。同时,条例确认,不应阻止流动公民在国家法律和实践规定的条件下参加疾病保险体系并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长期护理,改革引入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并建立了识别属于欧洲协调规则范围内福利的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这些服务和支付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各国体系之间的差异可能使负责相关费用的国家存在不确定性。委员会将在三年后评估这些规则的实施情况。
理事会的通过是这份在欧洲谈判中搁置多年文件的最后阶段。欧洲议会已于7月批准该改革,投票结果为511票赞成、87票反对和61票弃权。理事会的批准意味着,立法文本现在可以进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程序。
不过,生效不应与欧洲社会福利的统一混为一谈。成员国继续决定谁属于被保险人、应缴纳哪些费用、福利金额以及发放福利所需满足的国家条件。欧洲条例的作用,是在一个人的职业生活或个人生活跨越国界时确定适用哪个体系,并避免其失去保障或同时在两个体系中获得保险的情况。
新规则的适用范围也超出了27个成员国的边界。在适用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欧洲协调体系还涵盖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与英国的关系则分别由《退出协议》以及《贸易与合作协议》中关于社会保障协调的议定书所管辖。
因此,最终通过改变了2EU此前报道的该文件的进展状态。4月,议会与理事会之间已达成妥协;5月,该妥协获议会委员会批准;7月,欧洲议会进行了表决。理事会的决定结束了共同立法者层面的立法程序,下一项法律节点将是条例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