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 EU Inc 提案主要构建为一种可选的欧洲公司法制度,仅包含有限的税务干预,尤其涉及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议会希望为构建更广泛的税务模块保留开放空间,但 FISC 与各国议会的讨论凸显了一个决定性问题:税收协调具有不同的法律基础和不同于内部市场立法的表决规则。
将 EU Inc 从简化的公司法制度转变为同时减少税收碎片化的体系,在欧洲议会于 12 月由税务问题小组委员会(FISC)组织的跨议会会议上重新成为议题。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单一框架的优势在于减少公司向多个国家扩张时必须处理的不同义务。问题在于,委员会当前的立法提案仅在税务方面作出有限规定,而更广泛的共同税制将进入条约为成员国保留决定性作用、且在许多情况下要求理事会一致同意的领域。
简要而言
1.EU Inc 提供一种可选的、数字化的公司制度,与各国法律形式并行。档案 2026/0074(COD) 仍处于普通立法程序中。
2.委员会文本中的税务部分较为有限。对于欧洲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征税将推迟至股票出售时,而各国仍可自由确定收入的分类及适用税率。
3.议会于 7 月要求未来可能增设税务模块,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税基、标准化申报、简化的增值税规则、减少双重征税,以及协调处理股票期权。
4.《欧盟运行条约》第 114 条是当前 EU Inc 提案的法律基础,但将税收规定排除在内部市场通常协调程序之外。第 115 条规定,协调与内部市场相关的各国法律时,理事会须一致同意。
5.10 月会议没有达成新的税务协议。目前的争议在于,如何在不规避国家税收权限、也不将该制度转变为税收套利工具的情况下扩大简化措施。
委员会于 3 月 18 日提出的提案并未建立完整的第 28 个公司税制。按照当前立法形式,EU Inc 是一种可选的欧洲公司框架,企业可以用它替代某种国家法律形式。其目标是使设立、治理、资本运营以及与商业登记机关的大部分关系能够依据共同规则并以数字化形式运作。该提案以《欧盟运行条约》第 114 条为依据,并通过普通立法程序审议。
在这一架构中,税收的范围要狭窄得多。最具体的例子是欧洲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EU-ESO。根据提案第 79 条,收入不会在期权授予、权利最终归属或行权时成为应税收入。纳税时点将推迟至员工出售通过行权获得的股票时。计税基础将是出售时的市场价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过,成员国仍将决定如何在本国税制中对该收入进行分类,以及适用何种税率。
这一方案试图解决初创企业及其员工面临的一个具体问题。当股票出售前就产生税收时,受益人可能已经承担税务义务,却尚未从相关持股中获得流动资金。统一的纳税时点将使不同国家的员工更容易使用同一股票期权计划。不过,委员会明确指出,这些规定是实现公司法主要目标的辅助措施,并不旨在普遍协调税收或各国税率。
议会在 7 月 9 日通过的决议中走得更远,表决结果为 366 票赞成、192 票反对、39 票弃权。由 Ľudovít Ódor 起草的文本提出一种模块化架构:当前的 EU Inc 将构成第一层,专注于公司法;之后可以增加税务模块。对于参与企业,议会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税基、跨境亏损抵销、标准化纳税申报、防止双重征税、简化预提税,以及更加集中的增值税基础设施,包括单一增值税号码和数字化一站式服务。各国仍将确定自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股票期权方面的差异同样重大。委员会提案协调了纳税时点,但将收入分类权留给各国。议会决议建议,在未来税务模块中,欧洲股票期权制度产生的收益应被视为资本收入,而不是工资收入。这类规则将产生更广泛的税务和社会影响,也说明该讨论不能再仅被视为行政简化问题。
FISC 讨论的法律障碍正是在此出现的。第 114 条允许议会和理事会通过普通立法程序采取促进内部市场运行的措施,但第 2 款明确规定,该法律基础不适用于税收规定。第 115 条规定,对于协调直接影响内部市场的各国法律,应适用特别程序,由理事会在咨询议会后作出一致决定。对于间接税,条约还规定了具体规则。因此,不能自动假定一个真正协调税收实质要素的欧洲模块只是现有公司法档案的延伸。
这一界限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已经纳入 EU Inc 提案的有限税务条款被宣布与条约不相容。委员会将其作为跨境公司制度正常运作所必需的附带措施提出。政治和法律讨论恰恰涉及这种逻辑能够走多远。在 10 月会议上,各国及欧洲议会议员提出了这样的风险:EU Inc 的税务扩展可能规避一致同意规则;与此同时,其他发言则认为,如果制度没有足够的税务组成部分,就会无法解决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经营的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成本来源之一。
议会在自身决议中已经预见到这一困难。文本指出,如果适用的立法程序不允许构建所希望的税务模块,可以考虑选择加入式结构,或作为最后手段,在一组成员国之间开展增强合作。决议还强调在欧盟境内开展真实经济活动,正是为了避免该制度鼓励缺乏经济实质的企业、“信箱公司”、税收套利或人为选择最有利制度。
FISC 在这些讨论前委托开展的研究得出了类似逻辑:第 28 个税制可以设计为一种可选、并行且模块化的工具,而无需取代国家制度。作者将企业所得税、跨境亏损、预提税、研发激励、增值税以及股票薪酬列为可能的简化领域。其优势在于降低企业向多个国家扩张时的成本和不确定性;但制度设计必须适应法律限制,并保留各国的税收权限。
还存在一个不那么明显的风险。可选制度并不会自动消除碎片化。如果 27 个国家税制继续存在,而 EU Inc 又增加一种额外选择,企业可能不仅要比较公司规则,还要比较相互竞争的税制。议会在自身立场中警告,新制度不应造成额外的法律扭曲、税收套利或规避劳动者保护的途径。同时,共同制度的选择之所以可能具有价值,正是因为它可以免除企业每次进入另一个成员国时都重新构建同一行政架构的义务。
目前,这两个层面必须保持区分。EU Inc,即立法档案 2026/0074(COD),仍是处于程序中的提案,而不是适用于企业的制度。议会所描述的广泛税务模块,是通过一份自行倡议报告所确立的政治立场,并不是已经获批的法规组成部分。10 月的 FISC 会议显示,未来最艰难的谈判之一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欧洲税务简化能够推进到何种程度,同时又不改变条约确立的权限平衡和表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