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提出的建议将维持年龄限制,直到引入安全且适合儿童的功能。保护措施应从默认设置开始启用,而面向成人的功能只有在有效的年龄核验后才能解锁。
根据约尔格·费格特在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支持的建议,社交网络提供商及其他数字服务提供商应证明其提供安全且适合相应年龄的功能,然后才能接触未成年用户。提交至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提案将允许儿童和青少年使用服务这一权限,与服务中引入的保护措施挂钩;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前,年龄限制将继续有效。
简而言之
1.提供商应证明其服务安全且适合相应年龄,然后才能接触未成年人。该建议由约尔格·费格特和玛丽亚·梅尔希奥尔提出,并不构成欧洲议会通过的新义务。
2.保护措施应整合到服务的默认配置中,包括限制有助于过度使用的功能。面向成人的功能只有在有效的年龄核验后才能启用。
3.涉及的领域包括社交网络、视频服务、游戏以及虚拟陪伴者,前提是其功能或内容会给未成年人带来风险。主要责任应由提供商承担,同时父母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4.两位共同主席要求监管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并确保研究人员能够有效访问平台数据。规则的执行和风险评估将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资源以及所提供信息的质量。
费格特和玛丽亚·梅尔希奥尔是在线儿童安全特别小组的共同主席,他们要求由提供商承担证明产品和服务安全的责任。“在提供商证明其功能安全且适合相应年龄、从而遵守欧洲和国家层面措施之前,不应允许其接触未成年人。”两人在建议中写道。
这一条件涉及服务面向未成年用户的运行方式。在默认设置即安全的版本中,不适合相应年龄、面向成人的功能,只有在有效的年龄核验后才能启用。因此,儿童从一开始获得的配置中就应包含保护措施。
拟议的变化包括限制无限滚动、自动播放、通知以及存在问题的个性化推荐系统。作者要求将保护设置纳入服务,以应对助长成瘾的设计、误导性界面、未经请求的联系以及反复接触某些类型内容等问题。当出现新的有害功能时,规则也应能够进行调整。
该建议覆盖的领域比社交网络更广。还涉及允许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合其年龄内容的视频平台、使其接触有害商业做法或危险联系的游戏,以及可能危及其安全或发展的人工智能系统,包括虚拟陪伴者。两位共同主席采用的标准,是功能和内容所造成的风险。
按照这一思路,服务安全的主要责任仍由提供商承担。同时,父母和照护儿童的人负责监督儿童上网时间,并指导他们管理风险。对于13岁以上的青少年,渐进式自主权应在安全且适合其年龄的服务中行使。
欧盟委员会已经通过其2025年关于《数字服务法》框架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指导方针,建议默认设置为私人账户,并默认停用一些助长过度使用的功能,例如自动播放和通知。这些指导方针是自愿性的,并不能自动保证合规。委员会将其作为评估是否遵守第28条第(1)款的参考。
根据两位共同主席的说法,保护措施的一致实施还需要监管机构之间开展更紧密的合作。他们要求负责执行数字服务、数据保护和人工智能规则的机构之间交换信息,并评估其所拥有的资源。该建议旨在避免相互矛盾的干预措施,并利用现有的监管结构。
对结果的核验还取决于研究人员访问平台数据的权限。费格特和梅尔希奥尔要求提供商切实回应有关研究和风险评估的数据请求,并要求监管机构跟踪这些要求的遵守情况。他们指出,数据访问的实用性取决于所提供数据的质量和连续性,并支持开展长期研究,以更好地了解服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该建议是费格特和梅尔希奥尔于7月公布并于14月14日在IMCO提交的提案的一部分。这些提案由两位共同主席共同承担,并不代表欧盟委员会的官方立场。在欧洲议会的介绍并不会为提供商设立新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