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法律行动网络(Global Legal Action Network)和欧洲气候行动网络(CAN-Europe)主张,欧洲2030年减排目标不足以实现1.5°C目标。法院裁定,不能通过质疑委员会计算成员国年度排放分配额的法案来重新审议这些目标。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两家环保组织提起的诉讼。这两家组织试图促使重新审议成员国年度排放分配额,理由是这些分配额以不够雄心勃勃的气候目标为基础,无法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C以内。法院裁定,不能利用这一程序促使欧盟委员会间接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立法确立的气候目标。 简要说明 全球法律行动网络和欧洲气候行动网络对委员会拒绝重新审议确定2023年至2030年期间成员国年度排放分配额的决定提出了质疑。 非政府组织认为,与《巴黎协定》相比,欧盟到2030年较1990年净减排至少55%的目标,以及《努力分担条例》所涵盖部门减排40%的目标,均不够充分。 普通法院认定,这些目标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立法作出的选择,委员会在通过执行法案计算年度分配额时不能修改这些目标。 法院指出,委员会在驳回部分论点时所依据的理由存在两项法律错误,其中包括对“环境法”概念范围的理解错误,但法院认定,另一项法律理由已足以维持该决定。 诉讼被全部驳回。普通法院的判决只能因法律问题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该争议涉及如何将欧洲2030年气候目标转化为成员国的年度限额。《欧洲气候法》规定,欧盟整个经济体到2030年较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必须实现至少55%的净减排,以期在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 对于《努力分担条例》涵盖的部门,例如道路运输、建筑、农业、废物处理以及现行主要排放配额交易体系之外的其他活动,法律另行规定,到2030年欧盟层面较2005年减排40%。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23年在旨在落实至少55%总体目标的立法一揽子方案中提高了这一目标。 委员会随后必须将立法框架转化为以二氧化碳当量吨数表示的各成员国年度分配额。2023年6月,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定,确定了2023年至2025年的新分配额以及截至2030年所需的路径。 总部位于爱尔兰的全球法律行动网络和总部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气候行动网络于2023年8月依据《奥胡斯条例》请求委员会对该决定进行内部审查。该机制允许组织和特定公众成员请求审查欧盟机构的某些行政法案,前提是这些法案可能违反环境法。 然而,非政府组织的论点超出了分配额的具体计算。它们认为,到2030年减排至少55%的总体目标是在评估不足的基础上确定的,欧盟本应寻求更大幅度的减排,包括较1990年减排60%或65%,从而适当促进《巴黎协定》关于将全球升温限制在1.5°C以内的目标。 这些组织还批评了委员会于2020年进行的影响评估,该评估是在提出最终导致55%目标被采纳的方案之前完成的。提出的论点包括对全球所需减排量的评估方式、欧盟的公平贡献、更大幅度国内减排的可行性,以及气候变化对基本权利的影响。 委员会拒绝了重新审查请求,主要解释称,在确定年度分配额时,委员会没有政治自由去选择另一项气候目标。雄心水平已经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确定,委员会的任务是使用法律规定的公式予以实施。 普通法院确认了这一权限划分。执行法案可以具体说明如何统一适用法律,但不能修改或补充立法者作出的基本选择。在排放分配额问题上,委员会必须采用《欧洲气候法》和《努力分担条例》所确立的目标。 如果委员会以55%的水平相对于《巴黎协定》或其他环境规范而言不足为由,采用不同目标,那么委员会就会超越其执行权限,并介入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立法选择。 同一原则也限制了委员会在收到内部审查请求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普通法院认定,《奥胡斯条例》并不允许委员会利用对行政法案的审查,重新开启该法案必须适用的立法。允许这样做将影响欧盟机构之间的权限分配以及法律确定性。 法院强调,55%的总体目标和《努力分担条例》所涉部门40%的目标,是通过普通立法程序所通过的立法法案确立的。这些法案本身不能成为针对非立法行政法案而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的对象。 该判决并未确定欧洲55%的目标从科学角度看是否足以将升温限制在1.5°C以内,也未确定60%或65%的目标是否更为适当。普通法院解决的是权限问题以及非政府组织试图通过何种程序来审查雄心水平的问题。 不过,法院并未完全认可委员会最初采用的法律论证。在其中一点上,普通法院认定,委员会认为2020年影响评估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这一事实本身,就阻止当事人在针对最终法案的请求中援引该评估可能存在的缺陷,这是错误的。在一定条件下,准备性文件的缺陷可以在质疑基于该文件作出的最终法案时被援引。 普通法院还认定,委员会将《努力分担条例》视为审查其决定合法性时唯一相关的“环境法”,也是错误的。《奥胡斯条例》中的这一概念应作广义解释,也可以包括其他有助于实现环境政策目标的欧盟规范。 然而,这些认定并未改变诉讼结果。2020年影响评估是在促成提高气候目标的立法提案过程中完成的,普通法院认为,该评估与立法过程的联系构成了一个独立且合法的理由,使得相关论点不能在本次审查程序中使用。 因此,普通法院得出结论,形式上针对年度分配额提出的论点,并未指出委员会计算过程中存在独立缺陷。这些论点实质上重新质疑了2030年立法目标以及在其通过之前所进行的评估。 诉讼被全部驳回。不过,由于普通法院认定委员会所采用的部分理由存在法律错误,作为原告的组织被判承担自身费用以及委员会费用的三分之一,而不是承担全部费用。 普通法院的判决未必是该争议的最后阶段。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仅限于法律问题,并不构成对案件事实的全面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