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要求更严格地执行现有规则,以阻止通过包括大型数字平台在内的渠道在线销售和推广假冒或非法销售的药品。欧洲卫生与动物福利委员Olivér Várhelyi在欧洲议会表示,应对措施必须结合合法供应链的安全保障、对商家的核查、删除非法商品信息、海关检查、刑事合作以及对患者的告知。
简而言之
委员会表示,根据《数字服务法》,在线平台必须核实商家身份,回应主管部门的通知,并删除非法内容。
通过合法渠道销售的处方药必须包含安全要素,以便核验真伪并识别包装是否遭到篡改。
消费者可以通过欧洲在线药房通用标志识别获授权的在线药房和商家,但委员会表示,这一机制不能取代执法。
一种被宣传为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产品,不能仅仅因为以膳食补充剂的名义销售,就规避药品监管规则。
委员会要求卫生部门、警察和司法机关、海关、平台以及欧洲机构之间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因为假冒产品的在线销售往往跨越国境。
Várhelyi将这一问题描述为患者安全问题,而不仅仅是品牌保护或电子商务问题。假药可能含有与申报成分不同的物质、剂量不正确,或者根本不含活性成分;非法网站和商家可能模仿合法渠道的外观。在线购物的增长使普通用户更难区分获授权药房、未受监管的商家和欺诈性商品。
欧洲体系首先试图在药品合法流通环节进行干预。委员会重申,欧洲关于假药的规则要求处方药具备安全要素,包括唯一标识符以及能够检测包装是否遭到篡改的装置。连接生产商、分销商和药房的网络能够在药品包装到达患者手中之前核验其真伪。
当产品进入欧盟,或通过不属于获授权药品供应链的渠道到达消费者时,情况则有所不同。在这一领域,委员会将卫生政策与数字规则、海关管控以及警察和司法合作联系起来。药品可能出现在仿冒药房的网站上、通过平台上的广告进行推广,或由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运营的商家销售,这使得单一国家主管机构难以采取行动。
对于合法在线药房,欧洲已经有面向消费者的工具。欧盟通用标志可以识别获授权商家,并应将用户引导至相关国家登记册,以便用户核查其计划购买的网站是否依法运营。然而,委员会强调,当商品背后是有组织的网络,或是迅速更换身份和销售渠道的商家时,仅靠标志和标签并不足够。
这正是《数字服务法》发挥作用的地方。在答复欧洲议会议员时,Várhelyi表示,大型平台的责任不局限于被动托管商品信息。对于非法药品的销售和广告,平台必须核实商家身份,在收到主管部门通知时迅速作出反应,并删除非法内容。
议会辩论也强调了在线广告问题。多名欧洲议会议员表示,平台、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不应成为非法商家购买曝光度、推广那些自称药品或治疗方案的产品的渠道。因此,问题并不仅限于交易发生的时刻,因为患者可能通过模仿合法医疗传播的广告或推荐,被吸引至未受监管的商家。
委员会还讨论了那些被宣传为能够治愈、治疗或预防疾病的膳食补充剂。Várhelyi解释说,如果一种产品被宣传为具有药用功能,仅仅将其商业标签标为“补充剂”,并不能使其规避药品法规。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于药品的规则以及上市许可要求便会发挥作用。
这一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并非所有膳食补充剂都是药品,也不应被描述成药品。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出现在这种情形下:某种产品被赋予治疗或预防疾病的效果,而其推广试图让消费者产生购买医疗解决方案的印象,但该产品并未经过药品所需的程序。
Várhelyi还将打击这一现象与边境检查联系起来。在线购买的非法产品可能通过商业流通和跨境包裹进入欧洲市场,这涉及海关部门和欧洲反欺诈办公室(OLAF)。因此,发现欺诈性进口成为同一保护链条的一部分,与药房核查和数字规则的执行相互衔接。
刑事层面同样重要。委员会认为,药品造假不能仅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为它可能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和健康。调查在多个国家运营的网络,需要各国主管部门、欧洲刑警组织、欧洲司法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欧洲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协调。
辩论中还提到了欧洲委员会的《Medicrime公约》,该公约为将医疗产品造假以及其他威胁公共卫生的相关活动定罪建立了框架。Várhelyi指出,欧盟成员国参与这一工具的程度仍然有限,并将扩大刑事合作视为应对非法市场跨境性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位委员还提到针对非法药品网络开展的联合行动,包括欧洲刑警组织与多个国家主管部门协调进行的合作。然而,作为本文基础的材料不包含核实没收数量、关闭网站或被捕人员数字所需的原始行动来源,因此这些数值未在本文中作为已确认数据采用。
对于委员会最初发言中提到的针对某些在线平台的制裁,同样需要保持谨慎。记录中包含与某些《数字服务法》程序相关的具体数值,但这些决定的官方文件不属于为本新闻核查的材料。因此,本文不将其作为针对假药采取行动的证据。
委员会更广泛的信息是,相关法律已经存在于多个领域,但其效果取决于协调执行。药品法规保护药品的合法流通,《数字服务法》规定在线服务的责任,海关部门管控货物入境,而司法和警察合作工具则可用于打击跨境网络。
欧洲议会议员强调的正是规则存在与有效执行之间的差异。多位议员要求更快删除非法广告和商品信息,要求为其提供访问渠道的平台承担更大责任,并建立更明确的工具,让消费者能够核查某家药房或在线商家是否合法。
委员会在此次辩论中没有宣布一项新的统一立法来取代所有这些机制。Várhelyi表达的立场是,保护患者需要更有效、更协调地使用现有工具,同时加强卫生部门、平台、执法机构、海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
对消费者而言,关键区别仍在于:产品是通过获授权的药品渠道提供,还是通过无法核查的来源销售。在在线商务背景下,保护措施不仅取决于包装是否真实,还取决于能否核实产品由谁销售、销售者是否有权销售该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治疗声明是否符合欧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