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10月14日签署了《欧洲委员会华沙公约附加议定书》,扩大了在识别、冻结、管理、没收和分配犯罪所得资产方面的合作。该议定书还加强了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换以及打击洗钱的合作。然而,签署并不会使新规则立即适用:欧盟必须正式缔结该议定书,欧洲议会必须表示同意,而其生效则取决于条约规定的批准情况。
欧盟在斯特拉斯堡签署了欧洲委员会的一项议定书,扩大了跨境案件中当局可用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工具。该文本补充了有关洗钱、没收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华沙公约》,并增加了有关冻结和没收财产、资产管理、信息交换以及警察和司法合作的规则。
简要而言
欧盟于10月14日,即《华沙公约附加议定书》开放签署之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该议定书扩大了识别、冻结、没收、管理和分配犯罪所得资产的工具。
该文本加强了资产追缴办公室、司法当局以及在相关领域的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合作。
签署并不意味着生效或立即适用。在欧盟层面,接下来还需履行缔结程序,其中还需要欧洲议会的同意。
在五名签署方表示同意受其约束后,该议定书方可生效,其中至少三方必须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
当犯罪所得通过账户、公司、房地产或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资产转移时,追缴财产会变得困难。一项调查可能在一个国家识别出非法收入,在第二个国家发现银行账户,在第三个国家发现所购买的财产,而没收是否成功取决于当局定位财产并承认外国合作伙伴所采取措施的速度。该议定书试图在一个超越欧盟边界的法律空间内缩小这些差异。
该文本更新了2005年的《华沙公约》,因为在过去二十年中,犯罪形式、金融结构和国际资产追缴标准都发生了变化。没收措施以及当局识别财产的机制得到加强,合作范围还涵盖对被冻结资产的管理,以确保在程序完成前其价值不会丧失。
该议定书还规范了资产追缴办公室之间的合作、这些办公室获取信息的权限以及当局之间的数据交换。在司法领域,文件纳入了有关返还和分配被没收资产的机制,以及使用证书实施跨境冻结和没收措施的机制。在打击洗钱领域,还涉及为金融情报机构提供的工具,以及获取账户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的权限。
扩大权限的同时,也为受议定书所规定措施影响的人员提供保障和救济途径。没收财产或冻结账户会干涉财产权,因此当局之间更迅速的合作并不能取代遵守司法程序和保障辩护权的义务。
该议定书由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2026年5月15日在基希讷乌通过,此前欧洲委员会根据理事会于2024年授予的授权,代表欧盟参与了相关谈判。开放签署仪式于10月14日在斯特拉斯堡举行,欧盟、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卢森堡、摩纳哥、黑山、圣马力诺和英国在当天签署了该文件。
签署方名单体现了该协议的特殊法律地位。这是一项涵盖欧盟权限和成员国权限的混合协议,这意味着欧盟的签署不应被解释为每个成员国自动签署。希腊、匈牙利和卢森堡在第一天以本国名义签署,其他国家则可以依照各自程序办理。
欧盟的签署也不等同于批准。欧盟委员会说明,签署后,理事会必须决定缔结该议定书以及《华沙公约》本身;欧盟于2009年签署了该公约,但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批准。在欧洲层面缔结协议还需要欧洲议会的同意。
该议定书设有自己的生效门槛。五名签署方必须表示同意受该文本约束,其中至少三方必须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达到门槛后,该议定书将在三个月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欧盟内部已经有一项于2024年通过的关于资产追缴和没收的指令,以及关于相互承认冻结和没收令的规则。该议定书的附加价值在于,将兼容的合作框架扩展到欧盟之外,覆盖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以及《华沙公约》的其他参与方。
欧盟委员会以犯罪所得与当局实际能够识别和追缴的财产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为由,说明该工具的必要性。冻结资产并不意味着最终没收,没收也不自动意味着其价值能够被追回和返还。新议定书试图涵盖其中更多阶段,并降低资金跨境转移导致程序中断的可能性。
只有在议定书完成缔结并对相关缔约方生效后,才能评估其对调查的具体影响。在此之前,10月14日的签署是扩大合作的重要法律阶段,但并不会赋予当局可立即用于刑事案件的新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