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为合作调查建立实践框架,调查涉及影响欧盟财政利益的有组织犯罪、洗钱和腐败。欧洲检察官办公室首席检察官劳拉·科韦希与中国检察机关首席检察官应勇在卢森堡签署的协议,还包括在更高效地识别和追回犯罪所得资产方面开展合作。
简而言之,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月4日签署了一项关于两机关司法合作的工作协议。合作重点涉及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洗钱和腐败。追回犯罪所得资产被单独列为两机关希望提高合作效率的领域。双方将利用2026年至2028年行动计划,发展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中方机关之间的合作实践。公报没有宣布具体的联合调查,也没有提供有关相关案件、人员或资产金额的细节。
该协议在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负责领导中国检察体系的机关之间建立了直接工作关系。当前,涉及欧盟资金欺诈和跨境欺诈的调查可能牵涉位于欧盟以外的企业、中间人、资产和资金流。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指出,合作方式将在适用于各方的法律框架范围内运行。
协议明确提到的目标之一,是打击其活动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职权涵盖侵害欧盟预算的犯罪,包括涉及欧盟资金的欺诈,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严重跨境增值税欺诈。
协议还包括与双方可开展合作的领域相关的洗钱行为。在跨境金融调查中,资金和资产的流向可能超出最初实施欺诈行为的司法管辖范围,因此有必要与相关账户、企业或财产所在国的机关开展合作。
腐败是协议明确列出的第三个领域。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公报没有说明促成纳入该领域的案件类型,也没有宣布欧洲和中国机关目前已共同开展的具体调查。
资产追回在协议中得到单独关注。双方希望提高在处理犯罪所得财产和资金方面的合作效率,这一环节不同于单纯识别和刑事追诉涉案人员。
签署协议并不意味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获得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的权限,也不意味着中国机关获得在欧盟境内的权限。各机构将继续在适用于自身的职权和程序范围内开展工作,文件则规定双方可以开展合作的方式。
公报没有详细说明双方可以交换哪些类型的信息、与证据或资产有关的请求将采用何种程序,也没有说明答复期限。这些方面将通过两机关之间的合作实践进一步制定。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2026年至2028年期间的行动计划达成一致。该计划旨在将总体协议转化为既定领域中的有效合作,但目前公开声明尚未列出具体措施或详细时间表。
这段关系对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侵害欧盟财政利益的犯罪可能具有超越欧盟边界的商业和金融维度。涉及进口、增值税、采购、欧盟资金或欺诈所得洗钱的案件,可能需要在第三国司法管辖区获取信息并定位资产。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此前已在欧洲调查过一些案件,其中涉案货物、企业或人员与中国存在联系。不过,新协议不应被自动解读为与其中任何案件有关,因为9月4日的公报没有指出某一具体调查是开展合作的原因。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是欧盟的独立机关,负责调查、提起公诉并将侵害欧盟财政利益的犯罪提交审判。调查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架构及参与国的派驻欧洲检察官开展,而刑事诉讼则由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审理。
因此,与中国机关达成的协议扩大了开展跨司法管辖区调查所需的对外关系网络,但不会改变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法律职权。合作的实际成果将取决于2026年至2028年计划的实施方式,以及未来调查中出现的具体请求。
《{{slug}}》将继续关注相关进展。
简而言之,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月4日签署了一项关于两机关司法合作的工作协议。合作重点涉及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洗钱和腐败。追回犯罪所得资产被单独列为两机关希望提高合作效率的领域。双方将利用2026年至2028年行动计划,发展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中方机关之间的合作实践。公报没有宣布具体的联合调查,也没有提供有关相关案件、人员或资产金额的细节。
该协议在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负责领导中国检察体系的机关之间建立了直接工作关系。当前,涉及欧盟资金欺诈和跨境欺诈的调查可能牵涉位于欧盟以外的企业、中间人、资产和资金流。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指出,合作方式将在适用于各方的法律框架范围内运行。
协议明确提到的目标之一,是打击其活动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职权涵盖侵害欧盟预算的犯罪,包括涉及欧盟资金的欺诈,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严重跨境增值税欺诈。
协议还包括与双方可开展合作的领域相关的洗钱行为。在跨境金融调查中,资金和资产的流向可能超出最初实施欺诈行为的司法管辖范围,因此有必要与相关账户、企业或财产所在国的机关开展合作。
腐败是协议明确列出的第三个领域。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公报没有说明促成纳入该领域的案件类型,也没有宣布欧洲和中国机关目前已共同开展的具体调查。
资产追回在协议中得到单独关注。双方希望提高在处理犯罪所得财产和资金方面的合作效率,这一环节不同于单纯识别和刑事追诉涉案人员。
签署协议并不意味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获得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的权限,也不意味着中国机关获得在欧盟境内的权限。各机构将继续在适用于自身的职权和程序范围内开展工作,文件则规定双方可以开展合作的方式。
公报没有详细说明双方可以交换哪些类型的信息、与证据或资产有关的请求将采用何种程序,也没有说明答复期限。这些方面将通过两机关之间的合作实践进一步制定。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2026年至2028年期间的行动计划达成一致。该计划旨在将总体协议转化为既定领域中的有效合作,但目前公开声明尚未列出具体措施或详细时间表。
这段关系对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侵害欧盟财政利益的犯罪可能具有超越欧盟边界的商业和金融维度。涉及进口、增值税、采购、欧盟资金或欺诈所得洗钱的案件,可能需要在第三国司法管辖区获取信息并定位资产。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此前已在欧洲调查过一些案件,其中涉案货物、企业或人员与中国存在联系。不过,新协议不应被自动解读为与其中任何案件有关,因为9月4日的公报没有指出某一具体调查是开展合作的原因。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是欧盟的独立机关,负责调查、提起公诉并将侵害欧盟财政利益的犯罪提交审判。调查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架构及参与国的派驻欧洲检察官开展,而刑事诉讼则由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审理。
因此,与中国机关达成的协议扩大了开展跨司法管辖区调查所需的对外关系网络,但不会改变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法律职权。合作的实际成果将取决于2026年至2028年计划的实施方式,以及未来调查中出现的具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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